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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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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
2023-12-19 08:43:26 来源: 点击: 0
       2014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开始走出河南,得以在全国各试点省市开展。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将值班律师制度写进法律法规,规定值班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供意见等法律帮助,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与定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2020年,两高三部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将值班律师的职责、工作保障、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2021年12月2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了明确规范。在实践中,兴山县院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与办案息息相关。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有助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量适用,持续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健康发展。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现状
 2018年至2022年,经对兴山县院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统计,重点研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发现审查起诉阶段,四年间所有案件均有律师全程参与。值班律师、辩护人参与的人数分别为66人和10人、171人和36人、155人和18人以及31人和123人,其中值班律师参与率分别为86.84%、82.6%、89.59%和79.87%。
   
 2018年至今,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案件情况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辩护人 10人 36人 18人 31人
值班律师 66人 171人 155人 123人
值班律师参与率 86.84% 82.6% 89.59% 79.87%
 
       由此不难看出,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每年有八成的刑事案件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自愿认罪认罚,确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一方面,值班律师独立于办案机关,更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能够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惧、不安和对抗情绪,推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办理,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最为理性、明智的选择,帮助其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
       二、值班律师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是值班律师资源不足,缺口较大。兴山因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选择在宜昌城区就业。目前本地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全县仅设置有三名值班律师,除满足本县群众刑事诉讼、民事纠纷等法律需求外,值班律师还协助政府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往往导致律师时间不足、精力不够等问题,也影响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效果,值班律师制度落实存在一定阻碍。
       值班律师为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也成为本地区一个突出问题。兴山县院办理的所有女性嫌疑人均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在日常办案提审和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过程中,虽然该看守所与其他县市区连接有远程视频提讯设备,但需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报备后方可使用,程序过于繁琐,来回周转也花费了许多不必要时间,无法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和开展好认罪认罚工作。
       二是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承载着特殊的法律功能,值班律师是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必要保障制度。在本地实践当中,有以下两点原因限制了律师作用:一方面,司法机关指派案件的时间与签署具结书的时间过于接近,值班律师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进入节点没有考虑刑事辩护经验,要发挥值班律师在关键节点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不仅包括法律上的后果,即实体上有刑法量刑减让,程序上可能会从简,还包括法律之外的后果。例如定罪后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就业、职业禁止,以及会影响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法律的后果告知不是检察机关和法院能履行的,而是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才能促使他明知地、自愿地作出认罪认罚,但是很多时候律师只是作了法律后果的告知,没有全面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三是服务评价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对值班律师的有效监管。实践中,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会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具结书签署后,值班律师也会针对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评价。签署的所有文书均会跟随内卷材料进入档案,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以及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效果。在当前双向评价机制下,检察官也会针对值班律师的执业参与行为予以打分并制作相关文书交于值班律师,但值班律师拒不接收。究其原因,司法行政机关并未对该份评价文书是否需要有明确要求,也不会跟随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笔录进入法律援助档案。事实上,缺少了检察官与值班律师之间双向互评,对于检律双方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很难做到互相实时监督,也未能保证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质量。
       如前所述,每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值班律师参与,但缺少对值班律师履职参与行为的管理细则与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协会尚未对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进行考评,也未对受援人满意度评价进行回访调查,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与认证。
       四是值班律师服务场所较单一。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当前,兴山在法院、司法局均设置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四、周五指派律师值班,却未在检察院、看守所设置工作站。结合办案实际,笔者发现兴山县近些年办理的多是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若是对此类人员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由派驻在法院或司法局的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和提供法律帮助就有所不便,其他工作日也需提前与值班律师取得联系,确保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
       三、解决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的建议
       一是提高补贴奖励,补齐资源短板。国家和政府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确保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明确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或调整值班律师的补贴,因地制宜的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报酬,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将律师库共享至各县区,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对于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由本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调配,就近选择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选任范围,探索在本地区建立退休检察官、法官担任志愿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光和热,经过考核认证和培训上岗后,有效缓解本地律师短缺问题。
       二是优化各项举措,最大限度发挥值班律师作用。针对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可将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人员名单、主要案情事先通知值班律师,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便利。值班律师在履职过程中可集中为那些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轻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大大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
       针对部分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且明确提出不愿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全力保障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便利,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协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提供案件处理意见上的实质性帮助,与检察机关平等的进行量刑协商,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协商量刑的公平。
       另外,律师应摆正自身位置,明确角色定位,充分认识执业风险,严格履职尽责,做到不走过场、实质性介入案件,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充分向犯罪嫌疑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真正让嫌疑人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法律后果。在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时间从快的情况下,确保案件质量,避免盲目的流水线作业,绝不能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见证认罪认罚并签字。
       三是优化评价机制,强化律师监管。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检察官与值班律师之间双向互评机制,案件办理后,可建议司法局将值班律师的执业参与行为评价表纳入档案考核要求,严格按照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质量进行酬劳发放,若年内值班律师被评价等级为“差”的数量超过评价要素总量或对本人总评价量的一定比例后,需分别由检察院、司法局重点核实、约谈。
       同时,司法局应加强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时电话督查、办结案件考评和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进行有效监管,将值班律师履职参与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情况,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嘉奖,对不合格者予以训诫或取消资格。
       四是扩充服务场所,完善服务方式。经查询,发现福建、陕西等地检察机关均有办案区设置法律援助工作室的先例,并取得一定成效,获得当地政法委、值班律师和公众的一致好评。虽有工作办法出台,规定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在本院设置法律援助工作室,但真正可以引进律师入驻,需满足两大条件:第一是检察机关有充足的办公场地提供给律师入驻值班;第二是有足够数量的值班律师愿意入驻。
       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可能尚不完善,但法律已为值班律师的履职提供了空间和能动性,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切实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解决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保障。
     (李燕妮  胡颖洁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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